司法院院解字第315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軍政部軍醫署聘任之專科醫師,如未取得軍醫官資格,即非陸海空軍刑法第八條所稱之軍屬,其犯普通法上之罪,應歸司法機關審判。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軍政部軍醫署聘任之專科醫師,如未取得軍醫官資格,即非陸海空軍刑法第八條所稱之軍屬,其犯普通法上之罪,應歸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