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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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1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0號解釋》
院解字第3421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由甲埠購入鹽觔時,既經填票報運乙縣銷售,雖其後越出乙縣境界,究與鹽專賣條例第六條各款之所謂私鹽情形不同,至可否補繳丙縣差稅變更銷售區域,來文既稱法無明文規定,應由主管官署酌核辦理,不屬解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