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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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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1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0号解释》
院解字第3421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人由甲埠购入盐觔时,既经填票报运乙县销售,虽其后越出乙县境界,究与盐专卖条例第六条各款之所谓私盐情形不同,至可否补缴丙县差税变更销售区域,来文既称法无明文规定,应由主管官署酌核办理,不属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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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6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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