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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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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原非軍人,於淪陷期內任偽軍職或偽文職,至光復後在某軍事機關充任軍職時,始發覺該被告為漢奸者,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本應歸軍法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檢察官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七款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