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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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被告原非軍人,於淪陷期內任偽軍職或偽文職,至光復後在某軍事機關充任軍職時,始發覺該被告為漢奸者,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本應歸軍法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檢察官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七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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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被告原非軍人,於淪陷期內任偽軍職或偽文職,至光復後在某軍事機關充任軍職時,始發覺該被告為漢奸者,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本應歸軍法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檢察官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七款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