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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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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謂意圖漁利,係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詞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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