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人經兩次傳案不到撤銷上訴者為缺席判決之一種以用判決或決定行之均無不可但應許其依法聲明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