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人经两次传案不到撤销上诉者为缺席判决之一种以用判决或决定行之均无不可但应许其依法声明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