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主之推吐據如可認為係屬更新典約而其訂立又在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以前則自立據時起算苟未逾該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期限自應許其回贖否則僅為續典自無許其回贖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