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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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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主之推吐据如可认为系属更新典约而其订立又在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以前则自立据时起算苟未逾该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之期限自应许其回赎否则仅为续典自无许其回赎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