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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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5 頁 | |
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為債權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動產時而設,倘債權人於強制管理中自願收受,應仍依該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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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5 頁 | |
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為債權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動產時而設,倘債權人於強制管理中自願收受,應仍依該條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