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市參議員當選後發覺其被選舉人資格未符,已逾省縣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所定起訴期間者,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五條、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三條、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四十二條等規定,無從使其當選為無效,除有罷免等喪失參議員資格之事由外,均非不得為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