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市参议员当选后发觉其被选举人资格未符,已逾省县市参议员选举条例所定起诉期间者,依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十五条、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无从使其当选为无效,除有罢免等丧失参议员资格之事由外,均非不得为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