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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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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5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326、35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法院就自訴竊佔不動產狀內,敘述之毀損公務員所施封印部分,為有罪判決,而於竊佔部分未予論究,經自訴人及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如審明竊佔與毀損封印兩罪具有牽連關係者,是自訴案件中已含有應經公訴之牽連犯,自不得提起自訴,應將原判決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經審明兩罪並無牽連之關係,除毀損封印部分不得自訴,仍應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外,竊佔部分未經判決,其上訴應予駁回,另由原第一審法院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