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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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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326、35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法院就自诉窃占不动产状内,叙述之毁损公务员所施封印部分,为有罪判决,而于窃占部分未予论究,经自诉人及检察官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如审明窃占与毁损封印两罪具有牵连关系者,是自诉案件中已含有应经公诉之牵连犯,自不得提起自诉,应将原判决撤销,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若经审明两罪并无牵连之关系,除毁损封印部分不得自诉,仍应撤销原判决谕知不受理外,窃占部分未经判决,其上诉应予驳回,另由原第一审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