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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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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3號解釋》
院解字第335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贓私,業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三一七號解釋有案,此項瀆職行為,凡刑事法規所定罪名含有懲治贓私之性質者皆屬之,其因贓私犯罪經處罰有案者,即不得應公職候選人考試,並不因處刑之輕重而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