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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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3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业经本院院解字第三三一七号解释有案,此项渎职行为,凡刑事法规所定罪名含有惩治赃私之性质者皆属之,其因赃私犯罪经处罚有案者,即不得应公职候选人考试,并不因处刑之轻重而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