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业经本院院解字第三三一七号解释有案,此项渎职行为,凡刑事法规所定罪名含有惩治赃私之性质者皆属之,其因赃私犯罪经处罚有案者,即不得应公职候选人考试,并不因处刑之轻重而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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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业经本院院解字第三三一七号解释有案,此项渎职行为,凡刑事法规所定罪名含有惩治赃私之性质者皆属之,其因赃私犯罪经处罚有案者,即不得应公职候选人考试,并不因处刑之轻重而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