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1 頁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縣政府不得拒絕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