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1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县政府不得拒绝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