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1 页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县政府不得拒绝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