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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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24.01.01 ) |
丙誤以甲所寄託乙處之物,認為與己有嫌之丁所寄託及其實施強取,雖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祇在洩其對丁之私忿,但既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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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24.01.01 ) |
丙誤以甲所寄託乙處之物,認為與己有嫌之丁所寄託及其實施強取,雖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祇在洩其對丁之私忿,但既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