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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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丙误以甲所寄托乙处之物,认为与己有嫌之丁所寄托及其实施强取,虽无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祇在泄其对丁之私忿,但既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即应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