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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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76、178、182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取得典物之所有權,係依法律之規定而移轉,其性質為特定繼承,自應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