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政機關信差非不得當選為鄉鎮保長或民意代表,惟此項信差係郵政人事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所列郵政人員之一,其所當選者如為有給職務,則依同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除經郵政總局局長特許外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