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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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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0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9號解釋》
院解字第3910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政機關信差非不得當選為鄉鎮保長或民意代表,惟此項信差係郵政人事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所列郵政人員之一,其所當選者如為有給職務,則依同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除經郵政總局局長特許外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