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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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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0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9号解释》
院解字第3910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政机关信差非不得当选为乡镇保长或民意代表,惟此项信差系邮政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二条所列邮政人员之一,其所当选者如为有给职务,则依同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一项,除经邮政总局局长特许外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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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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