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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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4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計算刑期應從刑律時例之規定

  買賣獎券應認為犯罪行為

  刑訴條例於法院之裁決及預審推事之裁決對之得抗告與否係分別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既僅規定檢察官對於不起訴之裁決得於三日內抗告而對於起訴之裁決並無得抗告之明文自在不許抗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