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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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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计算刑期应从刑律时例之规定

  买卖奖券应认为犯罪行为

  刑诉条例于法院之裁决及预审推事之裁决对之得抗告与否系分别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既仅规定检察官对于不起诉之裁决得于三日内抗告而对于起诉之裁决并无得抗告之明文自在不许抗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