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241、298 條 ( 24.01.01 ) |
女方乘出征壯丁未歸之際,逼令該壯丁之父退婚,擬將其女另嫁,涉訟後經司法機關不予受理,復聽從後定之家擇吉迎娶,司法機關派警阻止,後定之家,仍率眾將該女搶至其家,除法警阻止迎娶,非依法執行職務,不能為妨害公務罪之客體外,其參與搶親之人,應成立刑法上之何種妨害家庭罪,須視其女被搶時之年齡,是否未滿十六歲或二十歲,並曾否得其同意以為斷。 (可參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如該女已滿二十歲,被搶時又未得本人之同意,則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略誘罪,至被搶之女,在未解除前定之婚約以前,仍為出征壯丁之未婚妻,應責令該女家長將其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