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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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1、126 條 ( 19.12.26 ) |
金錢債務,約定利息每週年給付一次,其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應以每屆週年之末日,為其可行使之起算時期,如以一訴請求數年之利息,除由該末日起算在五年內之部分時效尚未完成外,其已逾越此項期間之部分,自應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