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5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1、12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金錢債務,約定利息每週年給付一次,其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應以每屆週年之末日,為其可行使之起算時期,如以一訴請求數年之利息,除由該末日起算在五年內之部分時效尚未完成外,其已逾越此項期間之部分,自應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