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5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1、12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金钱债务,约定利息每周年给付一次,其利息请求权,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每届周年之末日,为其可行使之起算时期,如以一诉请求数年之利息,除由该末日起算在五年内之部分时效尚未完成外,其已逾越此项期间之部分,自应因时效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