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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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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為誣告者,該管公務員應以有權偵查犯罪或直接受理自訴者為限,省府非司法機關,某甲等以戊、己通匪等情電請省府飭縣鎗決,自不成立誣告罪。

  (二)官紳組織之清鄉委員會,既無法令上之根據,其充任該會之委員,不能認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