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而为诬告者,该管公务员应以有权侦查犯罪或直接受理自诉者为限,省府非司法机关,某甲等以戊、己通匪等情电请省府饬县枪决,自不成立诬告罪。

  (二)官绅组织之清乡委员会,既无法令上之根据,其充任该会之委员,不能认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