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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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8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311 條 ( 24.01.01 ) |
檢察官對於行為不罰者,依法雖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然檢察官為代表國家公益之機關,如認該行為人有付保安處分之必要時,自可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