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來文所稱之田面權如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自應認為永佃權,而為該項權利之登記,田面權人得不經田底權人同意而將田面權出租之習慣,雖與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不合,亦僅不得依以排除同條之適用,其田面權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權之性質,倘來文所謂輾轉租讓實係永佃權之輾讓讓與,則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條之所許,允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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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來文所稱之田面權如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自應認為永佃權,而為該項權利之登記,田面權人得不經田底權人同意而將田面權出租之習慣,雖與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不合,亦僅不得依以排除同條之適用,其田面權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權之性質,倘來文所謂輾轉租讓實係永佃權之輾讓讓與,則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條之所許,允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