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漢奸財產一經裁判沒收確定,其因漢奸行為而受損害之人,縱得有損害賠償之確定判決,仍不能以該財產為其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至已裁判沒收而未確定者,在未撤銷該裁判以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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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漢奸財產一經裁判沒收確定,其因漢奸行為而受損害之人,縱得有損害賠償之確定判決,仍不能以該財產為其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至已裁判沒收而未確定者,在未撤銷該裁判以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