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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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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3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財產一經裁判沒收確定,其因漢奸行為而受損害之人,縱得有損害賠償之確定判決,仍不能以該財產為其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至已裁判沒收而未確定者,在未撤銷該裁判以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