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汉奸财产一经裁判没收确定,其因汉奸行为而受损害之人,纵得有损害赔偿之确定判决,仍不能以该财产为其执行标的声请强制执行,至已裁判没收而未确定者,在未撤销该裁判以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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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汉奸财产一经裁判没收确定,其因汉奸行为而受损害之人,纵得有损害赔偿之确定判决,仍不能以该财产为其执行标的声请强制执行,至已裁判没收而未确定者,在未撤销该裁判以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