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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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0 條 ( 24.01.01 ) |
商號違反所得稅法及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隱匿不報,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查商號不能為受刑主體,如其起訴書係以該商號行為人為被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第十一條,對該商號行為人分別論科,並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條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