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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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1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1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署所判刑事案件發見錯誤得以檢察職權提起上訴如案已確定認為應行再審者亦可逕為開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