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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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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署所判刑事案件发见错误得以检察职权提起上诉如案已确定认为应行再审者亦可迳为开始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