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4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得為工會會員者,本以屬於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工人為限,同法第二條,雖就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限制,設有例外規定,但該條既明稱工人具有左列資格云云,是得依該條一、二兩款資格入會者,仍以現為工人為其前提之要件,如現非工人,則該條規定無從適用,故凡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被僱職員或員役,除合於同法施行法第五條前段規定外,不得為工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