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5日 |
法醫不得謂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經公署委任有鑑定職務之鑑定人,仍應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於鑑定前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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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5日 |
法醫不得謂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經公署委任有鑑定職務之鑑定人,仍應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於鑑定前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