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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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3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3 條 ( 26.01.08 ) |
依訴願法第二條之規定,不服省政府所屬各官署之處分者,不問省政府之下有是否另有該官署之上級官署,均應向省政府提起訴願。不服各省政府所屬縣稅務分處或營業稅分局所之處分,提起訴願者,依同法第三條比照其第二條之規定,應向省政府為之,院字第一七九九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