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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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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3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3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诉愿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服省政府所属各官署之处分者,不问省政府之下有是否另有该官署之上级官署,均应向省政府提起诉愿。不服各省政府所属县税务分处或营业税分局所之处分,提起诉愿者,依同法第三条比照其第二条之规定,应向省政府为之,院字第一七九九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