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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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393 條 ( 19.12.26 ) |
投標人表明標價,不載一定之金額,而僅就他人標價表明增減之數者,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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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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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393 條 ( 19.12.26 ) |
投標人表明標價,不載一定之金額,而僅就他人標價表明增減之數者,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