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0 頁 | |
按民事調解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係於第一審法院附設調解處并以推事為調解主任,如分庭推事僅有一人,不能兼充調解主任,其調解處尚未成立,則民事調解法自得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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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0 頁 | |
按民事調解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係於第一審法院附設調解處并以推事為調解主任,如分庭推事僅有一人,不能兼充調解主任,其調解處尚未成立,則民事調解法自得暫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