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9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民事调解法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系于第一审法院附设调解处并以推事为调解主任,如分庭推事仅有一人,不能兼充调解主任,其调解处尚未成立,则民事调解法自得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