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物回贖之期間,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并無明文規定,故前解釋關於典期屆滿後未經典權人催告特予出典人以回贖之相當期間,現在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既已明定回贖期間,則凡典物之回贖,均應受此限制,如果典期屆滿在民法物權編施行以前,出典人之回贖請求權尚未行使,其計算期間即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