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0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之規定相當,法院受理此項案件,得因檢察官之聲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逕以命令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