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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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9、60 條 ( 24.01.01 ) |
(一)關於刑事訴訟之文書,其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係淪陷區域,經掛號付郵而不能達到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雖得囑託他法院書記官代為送達,但關於公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應經囑託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