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237、315、316 條 ( 24.01.01 ) |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