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76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7 條 ( 37.04.1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考績條例第三條既規定考績時功過得互相抵銷,則曾經記過而已抵銷者,自不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